什么是社会的“道德法典”?一个群体有某种适于内部所有个人的道德法典。因而让我们从个人的道德法典开始讨论,从广义上说,我们可以称为一个人的“良心”的东西是什么呢?人们起初可能试图强调,每个人都有道德法典,但情况显然并非如此。婴儿就没有道德法典;一个三岁的孩子可能不去翻腾冰箱,这仅仅是因为他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打屁股。这样一来,我们就不想强调他有一种道德法典了。事实上,一些成年人似乎也从未超出这种水平,更简单地说,他们根本不具有道德法典,即便是我们认为自己可以说他们有道德法典的话,那种法典也仅仅处于原始水平。他们缺少的是什么呢?我提出以下几方面特征,一个具有这几方面特征的人就确实具有道德法典,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迥然不同。如果一个人缺少下面的某种特征,我们或许可以说,或许不可以说他有一种“道德法典”,这要取决于我们的语言嗜好。
(A)内在动机
一个人会对某些行为(或者不去行为)产生内在的欲望或者反感,例如对违背诺言的反感、对伤害他人的反感,或者对没有为他人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的反感。这些欲望和反感有不同的强烈程度。我对谋杀的反感更甚于对违背诺言、没有参加一个自己不应缺席的茶话会的反感。按照第三章描述的法则,这些欲望和反感像其他的内在动机一样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当人们问及行为者由一种这样的欲望或反感刺激产生的行为有何理由时,他通常能够引出有关的诱发性行为:“我这样做是因为如果我不这样做,我将违背自己的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