箸之形象,后又名箭、矢、策、子
《西京杂记》:“许博昌善陆博,窦婴好之,相与游处。法用六箸,以竹为之,长六寸。”徐陵《玉台新咏序》“争博齐姬,心赏穷于六箸”是也。亦名曰箭。《列子》:“击博楼上,其箭长五寸。其数六。”《汉书·吾丘寿王传》“格五”注云:“六博之类,不用箭。”是可证博必用箭,箭即箸也。后亦名曰矢。《晋书·胡贵妃传》:“尝与帝樗蒲,争矢伤帝指。”《五木经》云:“矢百有二十”是也。亦名曰子,《国史补》云:“法三分其子,为三百六十。”是子即矢,矢即箭,箭即周秦之箸,名虽变而用则同。盖戏时得若干彩,即投若干箸以为标识。《五木经》云:“皆玄曰卢,厥策十六。”注云:“十六策者,行马时便以此数矢而隔之。”是可证得卢即投十六矢以为志,又以证《五木经》之策即矢也。
棋之形象
《酉阳杂俎》云:“依六博棋形,颇似枕状。”《说苑》:“荀息曰:‘臣能累十二棋子,加九卵其上。’”《南史·王僧虔传》:“臣能累博棋十二不坠。”夫棋上可加卵,其大可知。至晋唐则曰马。《世说》:“袁耽投马绝叫。”《国史补》:“人执六马。”《五木经》:“马策二十,厥色五,凡击马及王采皆又投。”注云:“行马,古者人用六棋,故曰行六棋。”此云人执六马,云行马,实一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