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了相应修改:“此次修订主要强调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的是指一种管理责任。”[5]
我国教育体制不断改革深化,经过不断探索,正在逐步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行政体制的新框架。义务教育行政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过去那种国家包揽办学的体制逐步被打破,义务教育管理地方化逐渐增强,地方办学积极性大大提高,地方办好义务教育的责任感不断增强。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已基本上确立了“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我国城市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扭转长期以来市管教育的局面,正在形成市、区两级管理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