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试图减轻农民负担的另一项主要措施是“二五减租”。在这方面,浙江省政府在全国开始得最早,也最见成效。还在1927年5月27日,浙江省政府在公布的《浙江省最近政纲》中,就提出了减轻佃农租25%的主张。11月,省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1927年浙江《佃农缴租实施条例》,定本年正业农产之全收获量50%为最高的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25%缴租。同时限制撤田、不缴租,限制预租;并为佃业纠纷规定了仲裁机构,以省党部和省政府为最终仲裁机关。次年,浙江省政府又通过了《浙江省十七年佃业缴租章程》,对1927年条例中未作规定者加以补充。“二五减租”明显地提升了佃农的地位和其对生产的兴趣,而使地主的利益受到触动,地底价明显低落,永佃权比从前大为上涨。人们的产业观念发生了变化,有产业者宁愿把田产出卖,因为有田产的业主必须负担田赋,而田产越多越容易和佃户发生纠纷。一旦佃户不缴租,就得打官司,而为了几十元收入,赔上更多的诉讼费,不仅得不偿失,而且通常情况下还未必能够打得赢。
当然,由于地主收入减少,不可避免地使由地主负担的田赋也会短收。而政府方面,不仅不会相应减赋,反而还因财政拮据而不得不加收建设特别附捐、自治经费、治虫费、农民银行基金、保卫附捐、飞机捐、教育亩捐等等。因此,到了1929年,浙江省政府就不赞成继续实施“二五减租”了。因为实行“二五减租”后政府税收,特别是田赋逐年减少,佃农在减租后却并无多大利益,政府反而要为调解租佃纠纷成立佃业理事局,每年耗资数十万元,颇不合算。对此,浙江省党部与省政府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经国民党中央派戴季陶出面调停,才找到了折衷的解决办法。经国民党中央核准后规定:土地收获副产除应全归佃农外,由佃业双方就各该田亩情形,以常年正产全收获量37.5%为缴租额,自行约定新租约。不过,就具体实行的情况而言,“二五减租”其实在浙江省的大多数县中均未能够得到推行。得到推行的县,有的也只行了几个区,如萧山、诸暨、寿昌等;有的则只行了几个乡,如丽水、青田、海宁等。浙江省党部对此现象的检讨是:“此种原因,由于国民革命之势力未能深入整个下层,残余之封建分子依然具有若干统治农村之权威,减租运动在受其积极的或消极的摧残或阻碍者半;由于缴租、计算、订约种种手续过于繁琐,非一般农人所能了解,而因循不行者亦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