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矛盾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那么,什么是矛盾的特殊性呢?矛盾的特殊性是表示事物矛盾的差别性和个性的哲学范畴,不同的事物四
有不同的矛盾,以及矛盾的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
《矛盾论》对矛盾特殊性原理的系统论述,首先是对矛盾特殊性的种种表现作出了科学的概括,指出矛盾特殊性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每个不同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同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不同的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自己的特点;每一矛盾内部的对立双方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各有其特点;解决矛盾的形式由于矛盾性质的不同也表现出特殊性。这一切都是矛盾特殊性或个性的表现,都反映了矛盾的具体性、差别性。
产生矛盾特殊性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矛盾的复杂性。
现实存在着的事物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一个由多种矛盾构成的矛盾系统,对于复杂程度不同的矛盾系统,都有其特殊的本质,这些特殊的本质根源于特殊的矛盾。其次是事物发展过程的阶段性。一个比较复杂的事物,它的发展总要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或若干的发展阶段。区分这些不同性质的过程或阶段的基础,就是它们各自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最后是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一方面,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矛盾之间是不平衡的,表现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另一方面,每一矛盾内部的对立双方之间也是不平衡的,表现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研究和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对于深刻地理解对立统一规律,特别是对于在实践中正确地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因此《矛盾论》在系统论述矛盾特殊性原理时,反复强调认识矛盾特殊性的重要性,并紧紧围绕着如何分析矛盾的特殊性这个中心展开。下面我们就着重从这两方面的阐述中去领会矛盾特殊性原理及其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