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的结论是:佩里教授的论证既不能成功地反驳认为善是某些事物的一种内在属性的观点,也不能有效地抵御来自把善等同于成为某一心灵兴趣的对象的主张的攻击。[65]
三、权利
如果没有一些(即使只有简要的一种)与权利密切相关的主题的具体讨论,对于权利或义务的一般性讨论是很难完成的。通常人们说,权利与义务是相关的,但值得我们追问的是:这一陈述是否为真,若为真,则在什么意义上为真。这一陈述可能会支持下面四个在逻辑上独立的陈述中的任何一个或任何一种组合:
(1)A对B享有某种权利意味着B对A负有某种义务。
(2)B对A负有某种义务意味着A对B享有某种权利。
(3)A对B享有某种权利意味着A对B负有某种义务。
(4)A对B负有某种义务意味着A对B享有某种权利。
(1)所断言的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这就意味着B有对A采取这种行动的义务;(2)表述的是与(1)相反的含义;(3)的意思是,A有权利享受B对它所采取的某个单个行动,则意味着A对B有采取另一行动的义务,这一行动可能是一个类似的行动(例如一个人有被告知真相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说真话的义务),也可能是一个不同类型的行动(例如某人享有他人的服从的权利,就意味着他有统治得当的义务);(4)表述的是与(3)相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