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观测将会有助于使观点变得更加清楚。
首先,情况可能似乎是,那个公开被提出的,与正当的东西是从善的东西推导出来这个见解相反的见解本身必定包含着这个见解的对立面,即康德的善的东西以正当的东西为基础这个观点,这就是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善的,那么,它的善是由于它的正当性。但是,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在上述的观点中,正当的行为的正当性仅仅在于行为所表现的发起,相反,行为内在的善性仅仅在于它的动机;而这意味着一个道德上的善行并不仅仅因为它是正当的行为而在道德上是善的,而是因为它是出自义务感而做出的正当的行为。附带说明一下,这个含义明显是真的。
其次,那个见解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当我们出于义务感行事,或者更明确地说,就我们出于义务感行事而言,我们没有目的或目标。我们的“目的”或“目标”实际上意指的是我们所期望的某种东西的存在,这种期望的存在促使我们去行动。通常,我们的目的是行为将要引起的某种东西,正如我们转身为了看一幅画一样。但是,目的可以是行为本身,即某物引起这个行为本身,如我们把高尔夫球打进洞里,或为复仇而杀死某个人。[8]如果我们以目的来意指我们所期望的某种东西的存在,而对这个东西的期望导致我们去行动,那么,明显地,就我们出于义务感行事而言,我们没有表现在行为或表现在该行为所产生的任何东西中的目的。这一点是那么明显,以至于似乎根本不值得指明。但出于两个原因,我还是加以指出。(1)如果我们无法处理“目标”和“目的”这样的词的意义,那么我们倾向于无批判地假定,所有审慎的行为即严格意义上的行为都必定有目的;因此,在我们寻求出于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的目的和在我们试图把手段和目的的区分运用于这种行为时,我们就会变得迷惑不解,真实的情况总是因为没有目的,因而也没有手段。(2)试图把义务感建立在对某物的善性的认可之上实际上就是试图借助某种善的东西在我们的道德行为中找到目的,善的东西之为善是我们所想要的。一旦我们停止寻求目的,对某物之善性作为义务的基础的期望也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