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要素
1. 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四部分组成(1)名称。应写明“委托书”或“××× 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某一时期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委托某人销售产品的委托书);如果是全权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由于经营财产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如房产中介全权代理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4)结尾。应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别签名并盖章,注明具体日期。
2.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员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