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希腊人来说,一个哲学家喜欢一个男童,却没有碰他是值得赞赏的。问题在于:他是否碰了这个男童?因此,伦理实体就是和快乐和欲望有关的行为。在圣奥古斯丁那里,很清楚,当他回忆起18岁时和一个年轻男友的关系时,使他感到烦恼的恰恰就在于他对他有何种欲望。因此,你就会看到伦理实体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自我关系的第二个方面是我称之为服从方式的东西,即让人们认识到自己道德义务方式的东西。比如,这是文本所启示的神的律法吗?这是在每种情况下,对每个人都是同一的普遍命令的自然法吗?这是理性的法则吗?这是赋予我们生活以一种更美好形式的期图吗?[这是生存美学的法则吗?]
[我想举个简单的例子。当哲学家喜欢一个男童,却没有碰他时,其态度就具有极高的道德价值,其行为的伦理实体就是和快乐、欲望有关的行为。对于圣奥古斯丁来说,很明显,当他回忆起和青年男友的情感关系时,使他烦恼的恰恰就是知道他所经历的真实欲望。这完全是另外一种伦理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