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上,正如在所有其他的物质存在物——原子、分子、植物、动物——中一样,个体性在内容中具有其首要的本体论根源。这就是圣托马斯关于物质的个体性的学说。所有存在物的这一共同特征,即为了存在,它们必须是统一的和区别于任何其他存在的,并不是在物质存在中,就像在纯粹心灵中那样,来自这样一种形式:这一形式在如此这般的特殊的可理解性程度上建构了它们。在存在物中,这一共同的特征在分离的形式——无论它是在真实的存在中被分离还是通过头脑的抽象作用被分离——所特有的行为中,低于可理解性的水平而被实现。物质存在因“具有其指定之数量的内容”而是个体性的,它们的特殊形式和它们的本质不是根据它们自己的实体而是根据它们与被理解为在空间中占据了位置的内容的超越性关系而是个体性的。
我们已经将内容的特征描述为对存在的渴欲,它没有其自身的决定,而是从形式中衍生出它的一切决定。我们能将在我们每个人中的个体性——是某种从自身中排除了所有其他人所是之物的东西——描述为永远被胁迫并永远渴望为其自身而摄取的本我的狭隘性。在精神赋予其生命的肉体中,这样的狭隘性来自内容。作为一个物质性的个体,人只具有一种不稳定的统一性,这种不稳定的统一性易于分散成一种多样性。因为就它自身来说,内容易于分解,就好像空间易于分割一样。作为一个个体,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种类的一部分,是宇宙的一部分,是宇宙的、伦理的、历史的强力和影响的巨大之网中的一个独一无二的点——并且,它们的法则束缚了我们。我们每个人都从属于物理世界的决定论。但是,我们每个人也是一个个人,并且本身不被天体所控制。我们的整个存在借助于精神性的灵魂的存在而存在,我们的精神性的灵魂是有创造力的统一性、独立性和自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