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达国家一样,发展中国家通常也将提高农民收入作为国内农业政策的核心问题,但是,农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综合政策中的地位却比在发达国家内部要低得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实践中很难全面贯彻对农业的优先保障,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所制定的贸易、汇率、金融和税收政策往往以严重歧视农业为前提,这些政策抵消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增长,使得整套农业制度形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1]
二、GATT1947体制下的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正是由于南北双方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的激烈冲突,GATT1947从制定伊始就想通过制度设计来缓和南北双方的上述矛盾。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并不成功。
GATT1947中并没有单独针对农产品的法律规则,因此农产品贸易应该受到GATT1947所有规则的约束。但是,GATT1947对于初级产品(primary products)有一些例外规则,由于绝大多数农产品同时也是初级产品,农产品贸易实际上一直都没有被有效纳入到GATT多边贸易体制当中来,[2]上述例外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补贴例外
GATT1947第6条第7款规定的是初级产品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