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被告”)、具体的仲裁请求,即向仲裁机构“告谁”,“请求仲裁机构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就是说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比如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