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即是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第二种“齐俗之法”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圆无直”(皆见《墨辩》)
等等。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第四种“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