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石季龙载》记言:季龙解西山之禁,蒲苇、鱼、盐,除岁供之外,皆无所固。公、侯、卿、牧,不得规占山泽,夺百姓之利。又《慕容(左日右韦)载记》言:慕容评性贪鄙,障固山泉,卖樵鬻水,积钱绢如丘陵。《苻坚载记》言:坚开山泽之利,公私共之。《姚兴载记》言:兴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焉。群臣咸谏。兴曰:“能逾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吾损有余以裨不足,有何不可?”乃遂行之。齐文襄秉政,亦禁贵豪之家,不得占护山泽。可见其情形与南方无异矣。
第四节 侈靡之禁
侈靡之禁,历代有之,惜行之不以其实。此固非政令所能为,然告朔饩羊,其意亦不可不知也。晋武帝即位之岁,即下诏大弘俭约;后又禁雕文绮组非法之物;已见第二章第一节。
《李重传》云:泰始八年己巳诏书,申明律令,诸士卒、百工已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若一县一岁之中,有违犯者三家,洛阳县十家已上,官长免。其法亦可谓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