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话说回来,这个指纹不是被告留下的又会是谁呢?两者是那样的相似,已经为我们证实,那个指纹绝对不是他人所留。所以我认为,这是一种蓄意的伪造,目的在于使被告成为嫌疑的焦点,通过这样的障眼法保障真正罪犯的安全,使他逍遥法外。这种说法得到证实了吗?是的,我现在就握有一些强烈支持它的证据。
“首先,就是刚才已经被我提及的一个事实。血指印和真正的指纹在大小上存在差异,既不是被告的指纹,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指纹,而惟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它是伪造品。
“其次,制作伪造品需要特定的某种器具和材料,而其中的一样就是称之为去纤维血液,这已经在箱底被发现了。
“第三,指纹的确有被伪造的可能性。因为在被告的十个指头中,曾经按下过指纹的就只有两个拇指。而这个血指印恰巧就是拇指的指印,而不是其他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