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2】
唐某某诉唐某甲等5 子女赡养纠纷案1.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 年8 月,现年90 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 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 200 元老年补贴及50 元移民费,合计每月收入250 元,无其他收入来源。日常生活、疾病医疗等均需要唐某甲等5 子女照顾和赡养,但由于5 子女之间就赡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及妻子郑某某的赡养事宜始终不能得到具体实现。为此,亭口村、天目山镇等部门也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故原告唐某某于2015 年5月14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甲等5 人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 元,共同承担原告起诉日后的医疗费等开支。
被告唐某甲等5 人分别提出如承担赡养义务,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确定赡养费用管理人等理由。
2.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原告每月虽有250 元补贴收入,但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