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1961)(节选)
一、导论
J.S.穆勒、H.西季威克和G.E.摩尔这样一些作者,根据其哲学的思考,建立了规范伦理学的体系。近年来,规范伦理学与研究伦理概念性质的元伦理学,已经区别开来。实际上,由于像C.L.斯蒂文森(Stevenson)[1]和R.M.黑尔(Hare)[2]这样一些作者的元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日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这种结果使得至少作为一种哲学原则的规范化理学多少有点声誉扫地。因为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认为,我们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我们基本的态度和爱好。所以,基本的伦理原则似乎存在于人的决定、劝说、建议和宣传的领域,而不是存在于学院式的哲学范围之内。
虽然我完全赞同某些基本的伦理分歧取决于基本的爱好不同,某些非基本的伦理分歧取决于有关经验事实的差异(哲学家不具备对经验事实进行判断的特殊资格),但对我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阻止这种趋于哲学伦理中立主义的倾向走向极端。元伦理哲学家很容易忘记,日常的伦理思想常常是混乱的,甚至是同不可靠的形而上学的臆测相混杂的。只要我们运用明晰的哲学分析方法,某些伦理学体系就会完全失去魅力。况且,即使有关基本道德爱好的分歧是清楚明白的,我们仍然面临的一个困难的任务是,如何用一种首尾一致和简洁的方式提出一种或另一种有效的伦理学体系,而且以这种方式指出,怎样才能防止那些反对这样的伦理学体系的普遍的但又是不可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