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 应当停止支付,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 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