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WTO框架中与投资有关的问题除TRIMS外,主要还有GATS和TRIPS等协定加以规定,此外,对国际投资的流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多边协定也应当视为这一框架的组成部分,他们共同构成了有关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规则。WTO投资规则总的原则是规定了各成员方应当对跨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充分实现最大程度自由的市场准入。
因此,《TRIMS协定》直接规定的限制投资自由化的措施及成员方取消这些措施的义务直接导致了中国外资立法的修改,此外,其所体现的原则规定和精神也必将间接对中国外资立法产生影响,我们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顺应历史的潮流。
1.对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
中国现行外资法律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与投资自由化相符合的,但中国外资法律制度有很多是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存在着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投资自由化的要求相抵触的因素,对这些因素加以革除以使整个制度对市场经济及全球化的适应程度提高则成为当务之急。
从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来看,市场的开放程度、人员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是投资得以良性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应能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决定其自身的行为,就意味着应给予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从全球范围看,资本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是投资全球化得以实现的前提与基本要求。而在中国的现行外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限制较多、行政干预过多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全球化的要求不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