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书简称《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婚前保健”规定: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