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规定,如果有关成员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或者指控实施报复措施的一方未遵守交叉报复的程序和规则,则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仲裁员应当聘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若不能实现,则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期满之日起60天内作出,且仲裁期间报复不得实施。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02
按照DSU第22条第7款规定,仲裁员并不涉及审查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其主要是确定:此类中止的水平是否等于利益抵消或减损的水平;拟议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为适用协定所允许;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遵循了报复的程序和规则。仲裁人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裁决应当迅速通知DSB,以便其作出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此处的决策机制依然是“反向一致”。
3.报复实施的监督及报复的终止
根据DSU第22条第8款规定,在补偿或报复期间,DSB应当继续监督裁决的实施情况。在此期间,裁决的实施问题仍然一直保留在DSB会议的议程上,并且有关成员应就实施裁决的进展情况向DSB作出书面汇报,直到有关措施最后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办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