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柱径柱高之规定清式柱径规定为六斗口,等于宋式四材,其柱 高六十斗口,为径之十倍。于是比例上,柱大而斗拱小,遂形成斗拱纤小之现象,其补间铺作(清称“平身科”)乃增多至七八朵。
三、以斗拱攒数定修广清式补间斗拱既增多,于是铺作间相互之距离遂亦规定,为十一斗口,因此柱之分配,柱间之距离,面阔进深之尺度, 皆以两朵间距离十一斗口之倍数为准则焉。
四、角柱不生起清式角柱与平柱同高,且柱均为直柱,无卷杀,故不 若宋式轮廓之秀丽与柔和,但侧脚则仍为定法。
五、梁断面之加宽宋式梁枋断面高宽均为三与二之比。至清式则改为 五与四或六与五之比,在力学上不若宋式之合理。且其梁之宽,不问实物大小,一律为“以柱径加二寸定厚”,亦为最不合理之做法。梁均为直梁,月梁之制为清官式所无。
六、举架宋所谓举折之制,清称举架,两者所得结果虽约略相同, 但其基本观念则完全改变。宋式之举折,先定举高,然后自上而下,每榑缝 下拆少许,而成曲面线。清式则自下起,第一步(即宋所谓缝)五举(即第 一步举之高等于第一步水平长度之十分之五);第二步六举,第三步六五举,第四步七五举乃至九举等。各步举度递增,相缀而成曲线,其屋脊之 地位,乃由下逐步递举而得,非若宋式之预定者。其结果清式屋盖较宋式屋 盖陡峻,遂成为两时期各有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