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明成祖实录》卷七五:“永乐六年正月戊辰,设交趾、云南市舶提举司,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20) 参见《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市舶》。
(21) 《明太祖实录》卷四五。
(22) 《明史》卷三二四,《三佛齐》:“洪武四年,户部言其货舶至泉州宜征税,命勿征。”
(23) 《明成祖实录》卷二三六永乐十九年四月条:“连年四方蛮夷朝贡之使,相望于道,实罢中国。”《明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四年八月条:“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馆谷之需,所费不赀。通事林惠、郑长所带番梢从人二百余人,除日给廪米之外,其茶盐醯酱等物出于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铜钱,及今未半年,已用铜钱七十九万六千九百有余,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言驱。”卷六七宣德五年六月条:“庚午上谕行在礼部臣曰:闻西南诸蕃进贡海舶初到,有司封识,遣人入奏,俟有命然后开封启运。使人留彼,动经数月,供给皆出于民,所费多矣。其令广东、福建、浙江三司,今后番舡至,有司遣人驰奏,不必待报,三司官即令市舶司称盘明注文藉,遣官同使人运送,庶省民间供馈。”此虽永、宣时事,但俱为常例,则此种情形沿自洪武时明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