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概念上的统一是纯粹主观、纯粹形式的。当我们理解价格表是什么的时候,即当我们掌握这两方面的统一时,我们就开始思考这一点。下一步就是要阐明价值的这一概念客观地决定自身的条件。这始于交易结束之时。(有趣的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用来表示推论或演绎推理的术语与市场交换中结束一次交易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都是德语词Schluss,就像英语中表达“一个观点是决断性的”和“一次交易结束了”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一样。)马克思在这部分对商品流通变形的讨论就完成了。
在销售价格中,价值的特殊规定性和普遍规定性分散于商品和货币之间,它们的等同性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商品的变形中,价值表现的诸形式(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对立进入运动之中并且它们的统一建立在流通的流动性上(每一个借此都进入另一个之中),就此而言,两种规定性得以被表达为整体的诸要素。自我同一的价值二重化为存在的不同形式,有时是商品,有时是货币,有时再次成了商品。但是通过货币中介的商品流通(概念化为C—M—C′)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流通的动力是外在于这个过程本身的,后者是由于链条的末端离开了流通。因此,流通的更新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的持续性。关于流通中短暂断裂的可能性,有趣的是,货币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规定性现在出现了;一旦货币在手,只待需要时或条件有利时,流通更新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从货币开始产生了M—C—M′的运动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在货币和商品的交织中体系性的发展也成为可能,此即是说,在连续性和自我再生产的可能性上,M—C—M′循环要大于C—M—C′循环。价值现在内在于交换活动中。它本身就是客体,而不是其他动力的结果或中介。在资本形式下,价值成为它自身的结果而非其他关系的中介。此即是说,有了资本,我们也就有了个体性的“主体”。[31]